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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鄂尔多斯市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政策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 颁布功夫:2023-07-14 17:48
- 接见量:
鄂尔多斯市人民当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治理政策
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字〔2023〕27号
各区县人民当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当局有关部门,有关单元: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省财政厅于2023年1月4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政策天堑、征收领域、征收治理、征收尺度、减免治理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要求,并划定自4月1日起执行。凭据《通知》要求,我市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法子(以下简称新法子)尚在造订中。为贯彻落实《通知》心灵,做好新法子执行前的有关工作,经市当局赞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4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仅指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领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造征收的,用于构筑区划红线表城市路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当局性基金。
二、自4月1日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当局组织统一征收并纳入财政预算治理,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企业不再征收有关配套费。
三、自4月1日起,构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装置用度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任何建设单元和供水供气供暖等专营企业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等名义收取用度。
四、自4月1日起至新法子执行之日期间,由有关部门先行解决施工手续;待新法子执行后,由建设单元依照新征收尺度缴纳。
各级有关部门要做好本通知划定的贯彻落实和解读,加强与项目建设单元及专营企业的沟通协调,不得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影响建设项目执行;要做好过渡期征缴有干系接工作,确保在新法子出台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收尽收;要加强过渡期间的监督查抄,对于违反划定征收、缴纳、治理和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遵循《预算法》、《预算法执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治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出入两条线治理划定行政处罚暂行划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蹬仔关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本通知由市财政局掌管诠释。
联系电话:3887123
鄂尔多斯市人民当局办公室
2023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