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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的通知

  • 颁布功夫:2022-11-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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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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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当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的通知

淄政办发〔2023〕7号

 

各区县人民当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当局各部门,各有关单元,各大企业,各高档院校:

《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已经市委、市当局赞成,现印发给你们,请当真贯彻执行。

  

鄂尔多斯市人民当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日    

 

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度发展鼎新委等部门关于算帐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定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当局性基金治理暂行法子〉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蹬仔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当局向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领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强造征收的,用于构筑区划红线表城市路路、桥梁、排水、绿化、环卫、供水、供气、供暖等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当局性基金。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治理的职能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治理等部门是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治理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  征收治理

 

第四条  在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领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主张单元和幼我,均该当按划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建设单元和幼我该当在解决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照司法律规和国度、省有关造度划定无需申请解决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元和幼我该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征收部门由市及区县当局(管委会)确定,具体掌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催缴、减免等工作,并掌管编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入预算。

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年度收入预算的编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掌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共享由市天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掌管。

第七条  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该当开具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造的山东省财政单据(电子),有关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单据信息治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纳入当局性基金预算治理。

第八条  鄂尔多斯新区领域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级收入,由建设项目地点区县掌管征收,缴入市级国库。

市级对除鄂尔多斯新区表的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比例分成,在征收环节别离缴入市级、区级国库。其他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照行政区域缴入同级国库。

第九条  征收部门该当严格落实征管职责和划定,不得轻易委托其他单元和组织代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不得将专营单元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治理。任何建设单元和供水、供气、供暖企业等专营企业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专项配套费”等配套费名义向用户收取供水、供气、供暖等有关配套建设用度。

第十条  构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装置用度统一纳入房屋(工程)开发建设成本,由建设单元承担。建设单元委托专营企业施工建设的,专营企业除正常建设装置用度表,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用度。

 

第三章  征收尺度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构筑面积征收,非工业建设项目(住宅、公共构筑、贸易等建设项目)征收尺度为242元/平方米,工业建设项目征收尺度为179元/平方米。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主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尺度为0元/平方米。

第十二条  经依法认定可予以保留的违法建设项目,依照现实构筑面积以及本法子划定的政策和尺度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对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依法扭转原核准建设用处的建设项目,依照领取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的政谋划定和尺度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三条  2023年3月31日前,已依照有关划定解决构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依照以下划定解决:

(一)已依照淄政办发〔2008〕114号、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签定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和谈或合同的建设项目,仍按原和谈或合同执行。

(二)未签定任何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和谈或合同的建设项目,依照本法子划定的政策和尺度,扣除已缴纳原综合配套费部门,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已签定部门供水、供气、供暖配套建设和谈或合同的建设项目,需解决其余配套设施建设的,住宅及公共构筑等民用建设项目依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尺度的70%执行,贸易及工业建设项目按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尺度的100%执行。

已依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造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尺度的区县,凭据建设项目类型同比例执行。

第十四条  2023年3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需解决单项供水、供气、供暖配套设施建设的,住宅及公共构筑等民用建设项目依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尺度的70%执行,贸易及工业建设项目依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尺度的100%执行。

已依照淄政办发〔2019〕14号文件造订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尺度的区县,凭据建设项目类型同比例执行。

 

第四章  使用治理

 

第十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纳入财政支出预算治理,两全铺排使用。财政部门掌管牵头组织预算假造及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城市治理等有关建设资金使用部门两全假造年度项目投资打算和三年中期发展规划并编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预算,掌管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确保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新区的供水、供气、供暖有关配套设施由市级两全建设,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事一议”。

第十七条  使用财政部门拨付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遵循“谁出资谁所有”准则,产权归同级当局所有,由其依照产权治理的划定统一配置。

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的供水、供气、供暖有关配套设施投入使用后,可由专营企业尝试专业化运营治理,有关维建、养护等用度纳入专营企业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  构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当通过签定和谈等方式,依法依规移交专营企业进行维建、养护、更新,尝试一体化经营治理,维建、养护、更新用度纳入专营企业经营成本。上述事项以及构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建设前提、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检验交代等法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掌管供气、供暖)、市水利部门(掌管供水)另行造订。

 

第五章  减免缓治理

 

第十九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缓依照司法律规和国度、省有关划定执行。具体减免政谋划定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除司法、行政律例和国度划定表,各级人民当拘陌其部门、单元均不得扭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调整征收领域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一条  城镇老旧幼区等已建成的项目不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领域,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切合减免缓政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元该当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投资打算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图纸审查定见书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由征收部门按政谋划定予以解决,报同级财政部门登记。

第二十三条  征收部门该当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及减免缓情况报同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城区(含张店区、高新区、经济开发区、鄂尔多斯新区)以表的其他区县可在本法子确定的征收尺度内,凭据经济发展示实和市场主体接受能力等成分,提出本行政区域的征收尺度建议,经市当局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财政、审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该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治理的监督查抄。对于违反划定征收、缴纳、使用和治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为,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执行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治业性收费和罚充公入出入两条线治理划定行政处罚暂行划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蹬仔关划定查究司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1日,《鄂尔多斯市人民当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治理法子〉的通知》(淄政办发〔2019〕14号)同时废止。2023年4月1日至本法子印发之日期间,有关政策参照本法子执行。国度、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划定的,从其划定。

 

附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划定

 

附件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有关划定

 

项目名称

减免方式

文件凭据

棚户区刷新安设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合用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等保险性住房项目

免征

国发〔2007〕24号、国发〔2013〕25号、国办发〔2011〕45号、鲁政发〔2007〕74号

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免征

国发〔2008〕4号、鲁政发〔2008〕103号

军队后勤保险社会化刷新项目

免征

国发〔2002〕20号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免征

鲁政办字〔2022〕110号

中幼学堂“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

免征

财综〔2010〕54号

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 ;建设3层以上厂房的,3层(含3层)以上的部门 ;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门

免征

鲁政办发〔2007〕48号

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

减半

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多层工业尺度厂房 (第二层减半征收,第三层及以上免征)

免征或减半

鲁政办发〔2013〕36号

城镇和村落、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幼学堂(含幼儿园)的维建、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13〕103号、鲁财综〔2015〕63号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免征

财税〔2019〕53号

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免征

财政部等6部门2019年第76号布告

保险性租赁住房项目

免征

国办发〔2021〕22号

国度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新划定的,从其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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